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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离职不是你想提就可以提的(第1页)

先前收到一个读者朋友的咨询,按照他的法是公司经营不太好,所以就采用各种龌龊的手段来逼员工离职,比如社保没有足额购买、踢出了工作群、正常的工作时间领导不给他和其他一些员工安排工作一到下班的时间就才安排事情逼着他们每都要加班才能做完、工资的时候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集体打了八折。

那位读者朋友实在受不了了,直接写了一个被迫离职通知书交给公司然后就来找我帮他申请劳动仲裁了。

我听到这个事情之后,心里的第一想法就是坏了,他怎么这么冲动?虽然公司的行为让人很不齿,但是走被迫离职也是很难的,我估计他这一次走被迫离职恐怕难以成功。

从法律上来讲,被迫离职的法律依据来自于《劳动合同法》,确切地应该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用去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去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去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去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去位。

只不过现在公司逼人走的时候采用的手段都是游走在法律边沿的,劳动者要证明公司违反了这一条法律真的很难很难。

就拿我这一次帮忙的朋友来吧,社保没有足额买看起来是不是满足第三种情况?但是第三种情况的是公司没有给员工买社保员工才能提被迫离职,没有足额买不行的。

公司解散了工作微信群看起来是不是符合第一种情况?但是微信群并非工作的必要条件,只是解散微信群还构不成未提供劳动条件。

工资的时候全体打折看起来是不是符合第二种条件呢?但是按照仲裁委的法,这个案例里面确实是公司的资金困难工资都打折了,必须是公司有钱不肯或者是仅仅针对你一个人或者少数几个饶工资打折行为才能够得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最终的仲裁结果下来果然和我事先预计的一样,虽然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他别的一些诉求,但是对于被迫离职这一点是没有支持的,n+1的补偿没有了。

经过这件事情,我那个朋友只能自己太冲动了,没有仔细搞清楚自己的情况是不是符合走被迫离职的条件就提交了被迫离职通知书和公司撕破了脸了,最终导致劳动仲裁也没能拿到补偿很是后悔了。

所以,我一直建议我的读者朋友们,如果公司用那些手段来恶心你,你就当成事情都不存在,继续上班,然后你再通过税务局和劳动监察部门恶心回来,等着公司主动开除你就好。

这样的话你去申请劳动仲裁属于被公司辞退了,你才会处于主动,读者朋友们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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