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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这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我建议朋友去劳动仲裁(第1页)

去年7月3号,我一个朋友通过了面试到了湖南中集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上班,他在那家公司上班的过程我就不聊了,但是在8月7日的时候,公司人力资源通知他,总经理认为他不行,要求他主动离职。

在征求我的意见之后,我告诉他,按照《劳动合同法》,如果是他主动离职的话公司不用给他任何补偿,如果是公司辞退他那么公司是要给他经济补偿的。所以我劝他不要主动辞职,让公司清楚他到底哪一点不符合岗位的录用标准,要不然就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给与他补偿,否则坐等公司开除他然后去申请劳动仲裁吧。

到了8月9号的时候,公司人力资源又来问他为什么还不去办理离职手续,他按照我教他的要求公司提供他不符合录用标准的证据,只不过人力资源并没有提供,结果自然也是没谈拢不欢而散。

8月9号晚上,他和我打了一个多时的电话,就是担心如果公司要强行辞退他他该怎么办?我的回答很清楚,那就让公司出具书面的辞退报告,我帮他申请劳动仲裁就好了。

到了8月1o号的时候,总经理回到公司了,于是我朋友自然是去找总经理要法,他们交流的过程是面对我朋友提出的人力资源要求他主动离职的问题,总经理不敢承认自己要求我朋友离职,好一个敢做不敢当。

总经理问我朋友的诉求,我朋友按照我教的提出的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给与经济补偿,但是公司的人力资源表示他们公司没有这样的先例。所以他们公司是违法习惯了没有守法的先例吗?

最终的结果自然是公司不肯按照法律的要求给我朋友补偿,但是给了一个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给他,就是下面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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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我对我朋友建议,申请劳动仲裁吧,像中集环境这样目无劳动法的公司就应该让他们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那几种情况,公司才可以不给经济补偿辞退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去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去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去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去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去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很显然,中集环境出具的这个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里面提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不符合以上六种情况里面的任何一种。

虽然公司他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能胜任岗位、在外面挂证不能买社保之类的理由看起来对他是很不利的,但是这些理由并不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所以公司解除他的劳动合同那是妥妥地非法解除了。

仲裁申请递上去差不多三个月,2o23年11月28日的下午终于迎来了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的开庭。

开庭之前,我和我朋友千叮咛万嘱咐,不管中集环境派过去的是什么人,不管中集公司什么,反正就让他咬死一点,中集环境解除他的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如果公司符合,那就让公司举证。

在正式仲裁之前,仲裁员问了我朋友和中集环境的代表有没有必要双方先协商一下,中集环境的代表和公司领导打了一个电话之后表示不接受协商,他们公司没有辞退我朋友完全是合法的,他们公司没有给补偿的先例,拒绝协商,所以直接进入了仲裁程序。

在仲裁程序中,中集环境的法务起初还意图否认他们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的真实性,但是由于通知书盖了他们公司的公章,容不得他们抵赖,即使不承认,仲裁委员会也不认可。

当中集环境的法务现无法抵赖掉这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真实性之后,就开始拿通知书里面的几条理由来事。

其中第一条理由的是我朋友工作态度不端正,不积极主动工作,我朋友和仲裁员都要求中集环境举证,但是中集环境无法举证。

第二条理由的是我朋友工作效率慢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同样的我朋友和仲裁员都要求中集环境举证,中集环境仍然无法举证。

第三条理由的是我朋友在别的公司挂证了所以社保在别的公司,中集环境的法务强调多次和我朋友过这个事情要求我朋友解决好社保的问题,同样的我朋友和仲裁员又要求中集环境举证,中集环境还是举不出证据来。

所以中集环境这个通知书里面的三条辞退我朋友的理由都被仲裁员驳回了,也就是中集环境想不给补偿把我朋友辞退是不可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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