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章灵魂逐寸向着洪水跌堕(9)
开庭那日,气象台挂了风球。
沈宝寅未把上庭这件事放心上,韦奇替他找了个专打经济法的年轻律师,他觉得已很够用。
丰姗倒是一如既往地不肯服输,入庭时,沈宝寅瞧见她身边那位年届五十的律师十分地气势昂扬,便向自己的律师打听了一番。
有业内人士的介绍,沈宝寅很快得知了丰姗请的这位律师乃本埠鼎鼎有名的大状,所接的案子都十分有名,几乎都是豪门争夺家产案,而他所代表的当事人也无一例外,都是案件双方处于舆论弱势地位的那个。由于每桩案件本身就极其吸引关注,因此这位律师的胜率虽然不高,但名声却十分响亮,不刻意去调查,常常会认为这是一个实力群的厉害律师。
沈宝寅的律师姓康,康律师的介绍十分地点到即止,他虽未言明,但沈宝寅也领会到了,一言以蔽之,丰姗的律师,是一个业内出了名的名不副实但十分会钻营的律师。
他不由得深感惊奇,觉得丰姗手中钱还是太多,否则不会吸引来这样一位目的性极强的大状,拼着晚节不保也要赚这份佣金。
经济法案最好打官司,从双方律师举证驳斥到当事人陈述再到判决,总共未过一个钟头,用时约等于乘坐一次环岛轮渡。
对面律师姓陈,这位陈大状从一开始就咄咄逼人,慷慨激昂痛诉沈宝寅两大罪状。
第一,基于本埠现有条例,按照继承关系,继承应先妻后子,因此,原告丰姗应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可是被告沈宝寅,却在十天前越级召开了股东大会,并当选为董事长,这在法律上属于继承程序违法。沈宝寅此行为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管理结构脱轨,从而对公司合规性运作产生重大危机,并且,已经产生重大影响——连连下跌的股票足以证明沈宝寅德不配位。
第二,使用非法手段恐吓不配合的股东,侵害市民权益;总而言之一句话,沈宝寅担任董事长,行不端,名不正,言不顺。
沈宝寅屏息凝神微笑观看大状表演,仿佛大学时在澳洲看市长的竞选演讲,不提内容是否精干,渲染力反正十足丰满,期间,他不时看向旁听席上眉头紧蹙的丰霆以及原告席上志得意满的丰姗。
母子二人用相同的双眼露出截然不同感情,令沈宝寅觉得十分有趣。
大状落座,轮到被告律师言。
沈宝寅请来的这位康律师,外形文质彬彬,言行举止也十分符合学院派律师的气质,才三十几岁,资历虽浅,但面面俱到,扎实而稳重地一一反驳。
“第一,继承程序继承的只包括被继承人的财产,而董事长乃是被继承人生前工作职位,丰女士提告沈先生继承程序错误,实在与董事长推选毫无关系。既然是工作,那么便不分先后,所有具备竞选资格的股东都可竞争上岗。试问一个人在饭店洗碗多年,此人去世后洗碗工位置空缺,他的儿子通过面试获得了这份工作,而此人妻子却把儿子告上法庭说那份碗该由我来洗,因为这份工作生前属于我丈夫,按照继承程序这份工作应该我不想要了儿子才能要,这难道合理吗?”
康律师的陈述不缓不急,不仅驳斥了陈大状,并且举例生动,贴心照顾到了陪审团和旁听席里头对法律并不熟悉的听众。
沈宝寅马上听见满座的听审席和陪审团那边传来交头接耳的声音。
陪审团的意见乃法官审判时的重要参考标准,而此刻,陪审团的态度已经明显向沈宝寅倾斜了过去。
以示公正,法官敲槌:“肃静!”
陈大状紧随其后提出反对:“被告律师所举例子与本案无关,反对被告律师偷换概念混淆视听!”
法官采纳:“这不是学校,不要长篇累牍举例,如要驳斥,只说法条。”
康律师微笑说:“抱歉。”
法官道:“继续。”
康律师接着道:“至于丰女士认为沈先生对公司毫无贡献,并且影响公司运营,因此不应当担任董事长一职,更加是不实之言。我想请法官阁下翻到第五十页第三条,过去三年内,沈先生大大小小共参与公司包括商场运营及跨国合作共十余个项目,所主导项目在前年为公司创造全年占比百分之二的收益,去年创造百分之五收益。我并不认为这是所谓的‘对公司毫无贡献’。”
丰姗露出愤恨眼神,当即转头看向身旁的陈大状,示意他想办法,尽管她不懂法律,也知道现在形势不容乐观,她拿出三百万聘这位大状,可不是来看戏的!
陈大状给她一个安抚的眼神,用戴着金光闪闪足金戒指的手拿起手边水杯喝了口水。
丰姗暂且安静下来,康律师接着陈述:“第二,原告丰女士提出被告沈先生危害市民安全,这简直是无稽之谈。不要说没有这回事,即使有,当事人在哪里?证据在哪里?按照被告说法,原告不止恐吓一两位股东,为什么没有一个人来提告?没有一个证人愿意出庭?反而是与这件事毫无关系的原告紧抓不放,这不是太奇怪了吗?”
听到这里,沈宝寅心里感到一阵畅快,他忍不住微笑着远远朝丰霆投去一眼。
丰霆安静地坐在左侧角落位置,黑色大衣衬得他的肩膀很宽,向来挺拔的脊背,此刻却微微佝偻,头也微微低着,倒不至于看不见脸,因为他似乎在努力使自己昂头挺胸不要太狼狈。
沈宝寅顺着他高挺的鼻梁看下去,是张紧抿的淡粉色的唇,好像审判尚未结束,他已预知结局。
沈宝寅志得意满的笑容,和想要耀武扬威的那颗心,在瞧见丰霆颓圮的神色后,统统地慢慢收了起来。丰霆身上散出的寂寥气息,甚至令他感到了不安,他转回目光,也把嘴唇抿了起来。
“基于以上,我主张被告无罪,并……”